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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畫紅線 狗仔不得侵擾行動自由

更新日期:2011/07/30 03:09 郭良傑、王己由、陳志賢/台北報導

TVBS  中國時報【郭良傑、王己由、陳志賢/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廿九日針對「狗仔跟追」作成六八九號解釋,畫出一道新聞採訪界線。凡與公益性有關事由,可視為合法「跟追」,惟不得侵擾受跟追人行動自由,違反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八十九條第二款處罰的規定並不違憲。

該解釋也確立一般民眾,不論是不是公眾人物,在公共場域中的私人活動和隱私權受法律保護的基本原則,等同為新聞採訪與隱私衝突設定紅線。

解釋文指出,個人縱使在公共場域中,也應享有依社會通念得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都受法律保護。

這項解釋是針對蘋果日報記者王煒博,因跟追聯華集團少東苗華斌、孫正華夫婦,被控違反社維法第八十九條第二項「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被警方裁罰一千五百元,王不服聲明異議,遭法院駁回後,聲請釋憲。

大法官會議在六月十六日召開言詞辯論庭後,經十五位大法官熱烈討論,昨天做出合憲解釋,有六位大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四位大法官提出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僅李震山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顯見大法官對此議題「百家爭鳴」。

大法官認為,社維法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並沒有違反法律的明確性原則,什麼叫做跟追或經勸阻不聽,要件定義都很明確。被裁罰後向法院提出抗告的相關程序,也沒有違反憲法所保障的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原則。

大法官認為,社維法是在保護個人的行動、身體權免於受傷害,在公共場域中可以合理期待不受侵擾的自由與資料自主權,因此,明訂處罰沒有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的行為。

大法官指出,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的事務,具有新聞價值,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這項跟追依社會通念被認定可容忍時,就具正當性,不在社維法處罰之列。

如果跟追達到緊迫程度,可能危及被跟追人身心安全或行動自由時,就不具正當性,社維法規定授權警察及時介入、制止,和憲法保障新聞自由的意旨並無違背。

大法官在解釋中也留下但書,社維法規定警察機關是維法裁罰,並不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但為確保新聞採訪自由及維護個人的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這項裁罰是否適宜直接由法院決定,相關機關應該予以檢討,或另定專法做更周全的規定。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730/4/2vyv1.html

 

狗仔偷拍挨罰 大法官解釋:不違憲

 更新日期:2011/07/29 19:51

狗仔跟拍名模孫正華以及她的夫婿苗華斌,被警方開罰1500元後,認為侵害新聞自由聲請釋憲,結果出爐,大法官認為在跟公共利益無關情況下跟拍,的確是侵害隱私權,警方依社維法開罰,不違憲,換句話說,未來狗仔跟拍時,都要小心,很有可能因此挨罰。

名人緋聞八卦,狗仔最愛跟拍,藝人周杰倫、林宥嘉都曾直接槓上狗仔,而成為狗仔犧牲品最著名的就是她,已過世的黛安娜王妃。

狗仔偷拍與名人隱私權的拉鋸戰,永遠在拔河,在台灣就有狗仔不滿被開罰,聲請釋憲,大法官也首度在世人面前公開審理。內政部參事劉文仕(2011.06.16):「個人工作的擁有,不能以犧牲他人的自由和幸福為代價。」

記者王煒博(2011.06.16):「以後同仁在外面跑新聞的時候,都會很有壓力。」

誰勝誰敗,大法官做出不違憲的解釋。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這樣(開罰)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

大法官做出解釋,如果跟公共利益有關,不可箝制新聞媒體報導,但如果跟公共利益無關,就該限制,社秩序維護法有罰責,跟追他人無正當理由,開罰,換句話說,標準就在這4個字「公共利益」。

狗仔跟拍無所不用其極,人人罵,這樣的釋憲文一出,未來只有名人被拍,或許就會報警開罰,那麼民眾知的權利,會不會有可能因此受到限縮呢。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729/8/2vyg8.html

 

大法官會議:6大情況 跟追採訪具正當性

更新日期:2011/07/30 03:09 王己由、郭良傑/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王己由、郭良傑/台北報導】

攸關新聞採訪自由與隱私權衝突的「狗仔跟追」釋憲案,大法官會議昨日作成釋字六八九號解釋,雖未就隱私權的內涵深入探討,仍就跟追採訪與私人活動領域受干擾的程度作了平衡,並用文字明確例示,若有犯罪等具新聞價值的六大情況,可視為跟追採訪的正當事由。

大法官會議認為,新聞跟追事件必須具有公益性,並符合社會通念能夠容忍者,才具正當性。大法官認為可視為正當跟追採訪的六大情況,包括:一、犯罪或重大不當行為之揭發。二、公共衛生或設施安全的維護。三、政府施政的妥當性。四、公職人員執行職務與適任性。五、政治人物言行的可信任性。六、公眾人物影響社會風氣的言行。

大法官認為,採取跟追作為採訪方式,屬新聞採訪行為的一種,憲法十一條保障新聞自由,新聞採訪行為則是提供新聞報導內容不可缺少的資料蒐集、查證行為,都是新聞自由所保障的範疇。

也因此,新聞採訪時如果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的報導,具一定的公益性,又屬大眾所關切並具有新聞價值時,固然可以採取必要的跟追行為,但如新聞採訪者的跟追行為,已經侵擾個人在公共場域中可以合理期待私密領域不受他人干擾的自由或個人資料的自主權時,就必須衡量採訪內容是否具一定公益性及私人活動領域受干擾之程度,來判斷跟追行為是否具有正當理由。如依社會通念認定屬可以容忍時,跟追行為就具正當理由,不在社維法八十九條第二款處罰之列。 不過,大法官也認為,現今資訊科技高度發展及相關設備的方便取得,個人的私人活動受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等侵擾之可能大為增加,個人的私人活動及隱私受保護的需要,也隨之提升。

憲法所保障的個人各項自由,包括新聞採訪自由,都不是絕對的,在不妨礙他人自由及維護社會秩序所必要下,可用法律或命令給予適當的限制,而這項保護的四項法益包括人民的身體權、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及個人資料自主權。故個人縱使身處公共場域中,也應享有依社會通念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的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都受法律所保護。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730/4/2vyv5.html

 

 

跟拍與隱私權釋憲 裁罰合憲 蘋果遺憾

自由時報 更新日期:2011/07/30 04:11  

〔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林恕暉、楊國文、古明弘、黃敦硯/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作出釋字第689號解釋,對於採訪權與隱私權爭議,大法官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又勸阻不聽的裁罰規定「合憲」;一般解讀本案釋憲結果是「內政部贏了、蘋果日報輸了!」

全案係蘋果日報記者王煒博不滿跟拍名人孫正華及其夫婿苗華斌時,遭警方及台北地院以違反社維法而裁罰1500元,王煒博認為損害新聞自由而聲請釋憲;昨天釋憲認定未違憲後,王煒博無法翻案聲請再審。

對此結果,內政部執行秘書劉文仕說,感謝大法官採納內政部的見解,現行法制內排除惡意跟追者,此條文是唯一即時有效的工具,是保障一般人民之行動自由及個人隱私,「絕無侵犯新聞採訪自由之意旨」,大法官解釋也認為該法條必須有「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及「經勸阻不聽」三要件才構成違法,內政部將責成警政署依此精神及規定嚴格執行,並強化教育訓練,希望在不妨害正當採訪行為前提下,確保新聞自由與人民權益。

是否由法院直接裁罰 應檢討修法

對於大法官解釋理由書認為「是否宜由法院直接作裁罰之決定,相關機關應予檢討修法」,劉文仕說,社維法僅針對裁罰「拘留」的規定才移送法院,該法條規定罰鍰3000元以下,要違反此規定移送法院「還有些難題」,大法官解釋文並未要求修法,只在解釋理由書提到此事,內政部會列入檢討、審慎研究。

糾纏如何防制 應速規範

蘋果日報對「合憲」結果表示遺憾,認為若新聞採訪須以具「公益性的事務」為限,則新聞豈不成為政治、經濟等議題附庸?完全背離新聞學和憲法學理,故呼籲立法院或主管機關應儘速修法;而釋憲案對於社維法第89條第2款,對「糾纏」現象如何防制也未說明,應速提法律規範,以免成為箝制記者蒐集、採訪新聞的利器。

當事人王煒博表示,新聞採訪自由和騷擾受訪者絕對不同,他無意去騷擾受訪者,1500元罰金他已繳納。孫正華以簡訊表示︰「在台灣還未因狗仔追車造成交通事故前,釐清法規很好。」

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昨開記者會指出,解釋文認為社維法對新聞自由限制未過當、也符合「比例原則」,未違反人民工作權。至於法條規定警察機關為跟追行為的裁罰機關,大法官認為不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因若不服可向法院聲明異議。

大法官在解釋理由書中,要求內政部須自行決定是否應修改社維法,將裁罰機關改由法院直接裁罰,而不須先由警察機關行使,或乾脆另定專法對跟追作出周全規定。林錦芳說,大法官對此持開放態度,未要求內政部非得檢討社維法不可。

針對跟追採訪新聞界限,大法官認為有兩大原則:採訪事務須「具一定公益性」,並有一定新聞價值;其次,跟追方式須是「社會通念能容忍」的「正當理由」。

全體大法官 無人提不同意見書

什麼是「具一定公益性」?大法官列舉六大項:揭發犯罪或重大不當行為、維護公共衛生或設施安全、政府施政妥當性、公職人員執行職務與適任性、政治人物可信任性、公眾人物影響社會風氣的言行。

衡量跟追的標準有二,如已達緊迫程度,可能危及身心安全或行動自由,就不具正當性,此時警察可介入、制止;若未達緊迫程度,卻侵害公共場域的私密領域,干擾被跟追人自由或個人資料自主性,衡量公益性和社會通念容忍度,若社維法予以限制,未牴觸新聞自由和記者工作權。

大法官認為,記者行動自由及新聞採訪自由的保障並非絕對,法律有權限制,新聞採訪自由不專屬於新聞機構的記者,例如時下流行的「公民記者」,為提供新聞價值的資訊所作採訪,或為促進公益、監督政府的採訪也適用本釋憲案,但徵信社不包括在內。

全體大法官對本案合憲解釋內容具有高度共識,包括司法院正、副院長在內的15位大法官,無人提出「不同意見書」,只有林子儀等5位大法官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還提「部分協同意見書」,副院長蘇永欽等6位大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730/78/2vz2u.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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